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号),本文件自2016.5.30日起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外贸企业可使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申报退税。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在总局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前,市局明确暂按以下办法办理退税:
一、外贸企业应按照《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对海关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外贸企业使用符合条件的海关缴款书申报退税时,《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应按照海关缴款书的内容进行录入,其中进货凭证号为海关缴款书号码后18位(包括非数字字符)。
二、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时,除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缴款书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外,同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后,对其提供的海关缴款书,除按正常程序进行人工对审,还应使用稽核系统对外贸企业提供的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单进行核对。
1.对海关缴款书对审无误并经稽核系统对比信息正确的,可按正常程序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对审核疑点编码为“2560”(该发票〔XXX〕在总局发票信息中不存在)予以人工挑过,同时在复查疑点情况审批表中填写有关情况,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2.对外贸企业提供的海关缴款书为比对结果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还应要求外贸企业提供相关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
四、对外贸企业符合《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但又在《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的稽核比对期限之前的海关缴款书,外贸企业不需要提供稽核结果通知单,而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人工比对,比对结果相符的按照上述第三条第(1)项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