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公布2015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3号  2015-06-01  全文有效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上半年香港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

  2015年上半年澳门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1)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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