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1]3号  2011-01-24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税号
 税率(%)
  物品名称
  1
  10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2
  2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
  30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4
  50
  烟、酒、化妆品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