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赵东项目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07号
2003-10-17
全文有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渤海湾赵东项目,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附件一第九条“老项目”规定,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免税手续。
特此通知。
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渤海湾赵东项目,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附件一第九条“老项目”规定,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免税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