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10]80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补贴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自开始征税之日起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产品为取向性硅电钢,又称为取向电工钢、冷轧取向硅钢。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2251100和72261100。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美国公司
1.AK钢铁有限公司 7.8%
(AK Steel Corporation)
2.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19.9%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 64.8%
(All Others)
(二)俄罗斯公司
1.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 6.3%
(OJSC “Novolipetsk” Steel (NLMK))
2.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6.3%
(VIZ-Stal LTD)
3.其他俄罗斯公司 24%
(All Others)
四、各公司适用的反补贴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AK钢铁有限公司 11.7%
(AK Steel Corporation)
2.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12.0%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 44.6%
(All Others)
五、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六、对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本决定公告执行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按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保证金,按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商品范围和税率分别计征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七、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