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征收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通知
税委会[2010]7号
2000-04-06
全文有效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决定》(税委会[2009]25号)自2010年4月11日起停止实施。
本通知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