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79号
2004-06-23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出口货物退(免)税A类企业的审批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支持外贸出口,保持出口退税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决定,对具有原A类企业条件的出口企业继续执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出口货物退(免)税A类企业的审批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支持外贸出口,保持出口退税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决定,对具有原A类企业条件的出口企业继续执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办法。具体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