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5]59号  2005-04-05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请示有关对以黄金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是否比照出口黄金首饰政策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