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 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126号  1997-10-10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 关: 为了鼓励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根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精神,经与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研究, 特制定本通知。 

一、对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外经贸部批准已从事棉花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实际 减少进口棉改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实行零税率政策。 

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是指出口纺织品中所含新疆棉及新疆棉加工增值的部分;零税 率是指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纺织品所含增值税在产品出口以后全额退还给出口企业。 

二、享受零税率的企业范围包括: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棉纺织品生产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 (二)生产棉纺织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有出口订单并落实纺织企业加工的工贸公司和专业外贸公司。 

三、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退(免)税计算办法 

(一)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的品名、数量、含棉率及棉花单耗,企业必须如实申报 。产品出口后,由海关按照纺织总会的部颁标准审核棉花单耗及耗用棉花数量,作为主 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计算零税率的依据。但是,出口纺织品耗用的棉花数量超过企业 实际购入新疆棉部分的纺织品,不享受零税率政策。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棉纺织品生产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及1994年1月 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实行“免、抵、退”税 办法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纺织品的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