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我国远洋渔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
运回国内的自捕水产品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一、从1996年4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国内不能生
产的远洋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直
接渔用物资(具体品种见附表一)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远洋渔业企业进口上述物资及其零部件,需事先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经农业部渔
业局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海关总署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的批准文件通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并作好后续监管工
作。
二、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按有关协议规定的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
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包括自捕水产品的加工制品),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产品,不征
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按现行规定执行。
远洋渔业企业在上述海域捕获需运回国内的自捕水产品,应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经农业部渔业局审核汇总,集中编制《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运回国内年度计划表
》(见附表二),报送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直
接下达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海关,抄送远洋渔业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据此办理自捕水产品验放手续。
远洋渔业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不得将从境外购进或串换的水产品作为自捕水产品报运入境。海关应对远洋渔业
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品种、数量进行严格审查,对非自捕水产品及其
加工制品,应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远洋渔业企业必须是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
书》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远洋渔业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产品目录
2.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运回国内年度计划表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1:
远洋渔业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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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税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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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远洋渔船及辅助船 │89020010 89013000 890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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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机、船体、甲板设备及渔具 │84081000 85115010 84798910│ ┃
┃ │84289000 84212190 73158900│ ┃
┃ │84798990 84021900 84831010│ ┃
┃ │73269010 79079010 56081100│ ┃
┃ │56081900 32089000 84798990│ ┃
┃ │84212300 84851000 84072900│ ┃
┃ │56089000 85392920 85393920│ ┃
┃ │85393990 85114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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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用制冷及空调系统 │841861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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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鱼片、鱼粉等鱼品加工机械设备│84388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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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助渔及导航设备 │90158000 85261010 85269100│ ┃
┃ │9015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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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讯设备 │85252029 85252019 85279090│ ┃
┃ │85178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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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运回国内年度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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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远洋渔业企业名称│运回国内数量(吨)│作业海区(国家)│ 主要捕捞品种 ┃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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