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国税发[1998]第152号
1998-09-23
全文失效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税发[199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铝、锌、铅所对应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