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国税函发[1997]第538号  1997-09-26  全文失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键词:外企出口退税凭证处理
颁布日期97-9-26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进出口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9月26日国税函发[1997]第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