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进[1998]56号
1998-02-2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文件规定,现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文件规定,现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