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9]35号 
                    
                    2009-05-22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