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延长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9]28号  2009-05-06  全文有效
 
 

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中资“方便旗”船特案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截止日期由2009630延长至2011630。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512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船龄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09712011630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及原交通部2007年第1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二、享受税收优惠各类进口船舶的船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7]47号)的有关规定。

三、进口单位可在2009912010312010912011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交通运输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由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