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号公告  2009-01-20  全文有效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8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

  2.免税进口藏品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