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国税函发[1997]第599号
1997-10-07
全文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求》(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关键词:桐油退税批复出口
颁布日期97-10-7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进出口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0月7日国税函发[1997]第5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