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0]56号  2010-11-18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返还消费税。具体返税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