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有关日本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海关总署2009年第46号公告
2009-07-28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一、自
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