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有关日本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海关总署2009年第46号公告  2009-07-28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11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下同)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 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2.45%(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2号和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4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继承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 INC.)在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本公告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731日起,对以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12.4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POLYURETHANES INC.)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60.02%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