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统一单项退税政策审批权限的通知
进便函〔2009〕3号
2009-03-23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单项退税政策的审批权限,正确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除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以外的单项退税,均由县级局负责初审,市局负责复审、审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免税申报除外)。
二、总局相关文件中有规定退税申报表格式的,按规定格式填写,无规定格式的,统一采用外贸企业退税申报表格式,即:《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进货申报明细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三、退税申报表一律手工填写。
四、县级局对纸质退税凭证按规定审核外,对应的电子信息采用人工比对方式核实。
五、经审核无误的退税申报额,由县级局在退税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特准退税管理”模块或“生产企业退免税管理―特准退税管理”模块中,分户、分批录入申报年月、所属年度、退补原因代码、
退税额等内容。
六、市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对相关退税额进行审核、签批、审批,同时在纸质申报表上也进行审核、审批。
七、本通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