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进[1996]396号  1997-02-09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各外贸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4年1月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新上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与其原生产产品不同,并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的,经县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有关单证资料后,填具《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认定书》,报经市国税局批准,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如下:
        (一)新上项目申报申请报告
        (二)报审批机构批准的新上项目批准文件
        (三)新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增加资本的有关凭证
        (五)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变更通知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工业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将进口材料、零部件加工后出口的,比照“转售”在进口料件入库当月凭进口报关单填写“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作为虚拟抵扣销项税额的依据,其计税依据为进口料件的到岸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三、出口企业从1995年7月1日起(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时间为准)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的料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按销售进口料件金额乘退税率在退税额中抵扣。
        四、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广域网下发的《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执行,对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征税税率与《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不相应的,须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国家禁止出口和规定不征税及免税的货物,凡《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税率为零的,无论企业申报退税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均不得办理退税。
        (二)其货物如属于农产品,按《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3%的,若企业提供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仍按3%办理退税;其货物如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且《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6%的,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征税率为13%的,须执行3%退税率;其货物如属于按17%征税的一般工业品且规定的退税税率9%的,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税率为13%,须按6%计算退税。
        本条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但若本次印发的《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与1995年印发的《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有相应调减的,可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抄送:市外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