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统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及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鼓励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台商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以下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出口国产名优商品,实现外汇自求平衡,经研究,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商业合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等20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20家商业合资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商业合资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照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核定出口经营范围的出口商品,以及其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业务,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
附件:
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
1. 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2. 上海华润有限公司;
3. 上海佳世客有限公司;
4. 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5. 广东华联百老汇商贸有限公司;
6. 天津华信商厦有限公司;
7. 天津正大国际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8. 北京新东安有限公司;
9. 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10. 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
11. 汕头经济特区金银岛贸易有限公司;
12. 上海东方商厦有公司;
13. 青岛佳世客有限公司;
14. 武汉来来百货有限公司;
15. 深圳沃尔玛易初有限公司;
16. 中土畜万客隆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7. 华越洋华堂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8. 广州正佳商业公司;
19. 郑州丹尼斯购物中心;
20. 厦门SM商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