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26号  2007-04-16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松下电子部品(保税区)有限公司能否享受产品出口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25号)收悉。现就所涉及的如何确定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问题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此项政策适用时是针对企业的全部所得,既包括企业的自产产品销售所得,也包括其外购产品的销售所得,为准确、合理地落实此项政策,所称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和当年产品产值的口径应一致,且均包括销售外购产品的产值。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