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91号  2010-08-31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预警分析发现的出口异常情况,为确保国家退税款安全,预防和打击出口骗税,现将加强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审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口异常情况
  (一)海关商品码为8538900000的品目8535、8536、8537装置的零件(以下简称电路零件)2008年一般贸易出口额7.31亿美元,平均单价8.61美元,出口企业5109户;2009年一般贸易出口额7.32 亿美元,平均单价9.12美元,出口企业4239户;2010年1月至6月一般贸易出口额5.38亿美元,平均单价12.91美元,出口企业3271户。其中企业海关代码为4311962056的永兴金荣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企业)2009年出口电路零件5762万美元,占全部出口的7.87%,平均单价565.44美元;2010年1月至6月出口12436万美元,占全部出口的23.13%,平均单价564.08美元。该企业2009年起出口电路零件,出口目的地为香港。企业海关代码为1105910348的中艺珠宝首饰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外贸企业)2010年1月至6月出口电路零件2359万美元,平均单价525.11美元。该企业传统出口商品为白银及其制品,2010年起出口电路零件,出口目的地为台湾。企业海关代码4407962013的江门市新会区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外贸企业)2010年1月至6月出口电路零件505万美元,平均单价549.78美元。该企业传统出口商品为纺织品及服装,2010年起出口电路零件,出口目的地为香港。
  综合其他出口退税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以上3户企业分别自2009年、2010年开始出口电路零件,其产品主要成分为纯银,商品出口额占同类商品出口额比重较大,2010年1月至6月仅永兴金荣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出口额就占同期同类商品出口额的23.13%;3户企业出口平均单价远高于同类商品出口平均单价,接近同期纯银的出口平均单价;中艺珠宝首饰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外贸公司,出口非传统出口商品的电路零件且跨行业经营。
  (二)2007年7月1日海关商品码81019990其他钨制品(以下简称钨制品) 退税率由13%调低到5%后,其一般贸易出口额呈大幅下降趋势,而可以以钨为主要原材料高退税率的海关商品码85159000电气等焊接机器及装置零件(以下简称焊接零件)在2008年出口呈大幅增长趋势。
  2007年1月至6月钨制品出口1785万美元,平均单价51.59美元,同期焊接零件出口3940万美元,平均单价9.77美元。2007年6月至12月钨制品出口1331万美元,平均单价50.85美元,同期焊接零件出口4864万美元,平均单价10.42美元。2008年钨制品出口2429万美元,平均单价56.51美元,同期焊接零件出口11900万美元,平均单价11.94美元。2009年钨制品出口1575万美元,平均单价60.75美元,同期焊接零件出口7036万美元,平均单价11.04美元。2010年1月至6月钨制品出口940万美元,平均单价50.95美元,同期焊接零件出口577万美元,平均单价7.08美元。
  2008年钨制品出口比2007年减少687万美元,减少22.05%,2009年比2008年减少854万美元,减少35.16%。焊接零件2008年出口比2007年增加了3096万美元,增长35.17%。
  综合其他出口退税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发现在焊接零件出口企业中,山东威尔斯通钨业有限公司(生产型企业)和北京天龙钨钼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型企业)等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2007年7月后出口额占同类商品出口额比重较大,且出口平均单价远高于同类商品出口平均单价,接近同期钨制品出口平均单价。部分出口企业为传统的钨制品生产销售企业。
  二、加强审核工作要求
  (一)取消白银退税和降低钨制品退税率后,以上企业大量出口含银的海关商品码为8538900000电路零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及出口可以以钨为主要原材料高退税率的海关商品码85159000焊接零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大审核工作力度,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的商品与报关出口的商品是否一致,是否属于取消或降低退税率商品篡码申报为有退税的或高退税率商品,是否具有生产出口商品能力,及出口商品总量超过其生产能力等情况进行核查,在未查清前,暂不予办理退(免)税。
  2.对外贸型出口企业,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的供销合同商品名称、发票商品名称、货物运输单据商品名称、有关账目记账商品名称与报关出口的商品是否一致,是否属于取消或降低退税率商品篡码申报为有退税的或高退税率商品进行核查,必要时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了解供货企业实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及实际发货商品是否与出口商品一致,在未查清前,暂不予办理退(免)税。
  3.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质检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部门的沟通,确认出口商品是否属纯银制品、钨制品;加强与海关的沟通,咨询出口企业出口的商品正确申报出口的商品码,是否存在因出口不退税和退税率低及出口许可证的原因,出口企业篡码申报出口,同时提请海关相关出口口岸加大对以上企业及其他企业出口以上商品的查验力度,发现“报关出口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不符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
  4.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应立即移交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确定为篡码申报的应及时追回不应退税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报的出口退税异常情况,对本地区出口企业、出口商品开展预警分析工作,对发现的其他出口退税异常企业、商品,涉嫌报关出口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不符申请办理退(免)税的,严格按照以上加强审核工作具体要求进行出口退税审核。
  附件:部分电气等焊接机器及装置零件出口企业名单(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