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多层复合竹地板是否享受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
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海关商品码的头四位为“4409
”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当时竹地板没有单独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归入“4409”章节中,因此使得竹地板的出口受到影响。应有关部门要求,经国务院税则委员会研究
决定,2005年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在“4409”章节增加了“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
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块(
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90)”两种竹地板、块产品,主要目的是对木制品和竹制品加以区分
,以便享受不同的出口政策。
经向国家林业局了解,一般竹产品是我国鼓励发展的产品之一。它是以再生能力强、生长周
期短的毛竹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以竹代木,对缓解我国木材供应压力,保护资源和生态环
境,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种植竹子及其加工竹制品也是一些主产区当地农民主要收
入来源之一。在我国,被列入濒危植物目录的濒危竹目前只有“酸竹”。它分布狭窄,数量
少,资源匮乏,生长周期长。对其制成品单独列出税号,目的是限制出口。
鉴于上述情况,为体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控作用,经商财政部同意,我们已将“一边或面制
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0%,将
“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90)”的出口退税率
核定为13%,并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