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实行单证无纸化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06-16  全文有效
 
 

为了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申报程序,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提升出口退(免)税工作效率,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14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实行单证无纸化申报管理。现将《宁波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单证无纸化申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16日

 

宁波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退(免)税单证无纸化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申报程序,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提升出口退(免)税工作效率,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单证无纸化的申报(以下简称单证无纸化申报),简化资料、优化流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24号公告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申报管理。

 

第二章 单证无纸化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均应按《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网络发票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国税函〔2011〕252号)的规定开具网络发票。

第五条 除具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实行单证无纸化申报:

(一)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审核关注企业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退(免)税原始凭证、备案单证的。

第六条 除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实行单证无纸化申报:

(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产生W、E疑点的(不包含冲减调整产生的疑点、FOB价外其他价格成交引起的S636、S336疑点);

(二)视同自产货物;

(三)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外的视同出口货物。

第七条 符合单证无纸化申报条件的生产企业,如果放弃单证无纸化申报资格,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声明,自声明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单证无纸化申报。

 

第三章 单证无纸化申报资料

第八条 符合单证无纸化申报条件的出口货物,按照24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其中第(5)点规定的原始凭证在申报退(免)税时免于提供,但需按月按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将原始凭证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第九条 不符合单证无纸化申报条件和放弃单证无纸化申报的生产企业以及不符合单证无纸化申报条件出口货物,按照24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供申报凭证资料。

 

第四章 单证无纸化申报后续管理

第十条 对已办理单证无纸化申报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照随机抽样与定向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在退税审核系统中,每半年抽取部分生产企业一个月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被抽取生产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被抽查的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异常出口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免)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免)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免)税款或应退(免)税款小于所涉及退(免)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情形发生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从通知之日的次月起,12个月内取消其单证无纸化申报资格。在取消单证无纸化申报资格期间,生产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按照24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供申报凭证资料。

(一)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单证无纸化申报错误较多的;

(二)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后续监管中,出口企业拒绝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三)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生产企业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而按照单证无纸化申报办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申报日期)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