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号),本文件自2016.5.30日起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就规范发函货物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外贸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发现疑点需要发函调查的,外贸企业统一以“XXXX年XX月89批次”申报。
二、发函调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外贸企业应将纸质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上传电子申报数据。税务机关应在发起函调前将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留存于审核系统的申报环节。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复函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第十五条规定处理,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按以下方法操作:
(一)复函无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该申报批次最后一份复函的当月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二)复函不能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该申报批次最后一份复函的当月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同时在退税审批特殊录入中录入需扣回退税款(负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函调扣回,复函号*********”。
(三)复函不能排除疑点暂不能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排除疑点前对该批次的申报数据暂不处理,待排除疑点后按上述(一)、(二)项操作。
四、审核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货物时,发现疑点需要发函调查的,撤销本月函调货物的申报,待排除疑点后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五、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