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海关完税凭证调换证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6〕177号  2006-06-1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的调出查验工作,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海关完税凭证调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或“四小票”核查工作中,需要将纳税人所收用的已经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海关完税凭证调换证”(以下简称调换证)。调换证与所调换的原海关完税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调换证统一为手工版,票头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海关完税凭证调换证”(以下简称调换证)。调换证规格为210mm×295mm 。调换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调换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调换联,印色为棕色,交被调换纳税人代替原海关完税凭证;第三联核查联,印色为蓝色,调换税务机关留处理卷宗。

  三、调换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调换联使用彩纤水印纸印制,票面正中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监制”字样的无色荧光墨,在紫外光照射下显示出绿色荧光反映。

  四、开具调换证应当按照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调换证中“被调换海关完税凭证原填开内容”栏中相关填写项目必须与被调出的海关完税凭证的填写项目完全一致,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调换证的领用、发放、开具、保管、缴销等操作和管理参照发票换票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海关完税凭证调换证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