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7〕21号
2017-08-01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的规定,经审定,“大中”等28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具体船舶清单见附件。
附件:
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