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6号  2008-03-04  全文有效
 
 
江苏、四川、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四川、山东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