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甬财政外[2008]393号
2008-05-3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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