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5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5〕8号  2015-06-28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3项香港原产商品和4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 .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5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 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5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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