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不详  2008-07-2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针对近期各地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按照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申报退税时,出现《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计算机二期网络版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03〕96号)第二条所述的情况,应在申报之前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填报《出口货物商品代码退税扩展码认定表》(表式见附件1):

(一)《出口货物商品代码退税扩展码认定表》;

(二)出口货物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四)供货企业产品说明书;

    主管退税部门对上述资料审核后,在《出口货物商品代码退税扩展码认定表》上签署意见,企业按照退税部门认定的扩展码申报。

    二、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出具给出口企业的单证,主管退税部门同意出口企业在单证未使用前作废,除《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外,企业凭以下资料申请开具红字单证:

(一)开具相关红字退税证明的申请报告;

(二)红字的《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

(三)需作废的已开具未使用相关退税证明所有联次。

    主管退税部门审核企业上述申请资料后开具红字单证,原开具单证在审核系统中不再作删除处理。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需要作废的,在审核系统中不作处理;主管退税部门应将作废的所有纸质单证全部收回并存档。

    三、企业报关出口取得的报关单号码后9位与以前年度的报关单号码后9位重号或生产企业发生改单业务,持新的出口报关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需附上出口退税传输系统中打印的该报关单电子信息。

    四、出口企业发生迁移,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在迁移前办结已审核通过的退库、调库手续,并在《出口企业跨区迁移情况表》(见附件2)上签署意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市局征管处,市局同意后交出口企业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出口企业在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结跨区迁移操作后,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迁入地退税部门在办理退税认定后,将附件二的其中一份交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五、软件出口企业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软件相关服务,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免税:

(一)出口企业在软件产品出口以后,凭以下资料按月到所在地税务机关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软件出口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

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2.《软件出口合同》(正本);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电子信息;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税务机关主管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软件出口免税证明申请表》及规定资料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审核系统审核相关电子信息。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软件出口免税证明》(见附件4)。

(三)软件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软件出口免税证明》向征税部门申报退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软件出口免税证明》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

    附件:1.出口货物商品代码退税扩展码认定表

2.出口企业跨区迁移情况表

3.软件出口免税证明申请表

4.软件出口免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