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重申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的通知
甬国税函[2010]194号
2010-08-03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我市个别出口企业出口业务操作不规范,审核疑点较多,其中有些业务已确定为虚开发票,并有重大骗取出口退税嫌疑。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甬国税函〔2005〕61号)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坚决打击恶意骗税行为的通知》(甬国税函〔2007〕406号)文件,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及增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强化审核,发现疑点。要切实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审核、审批出口退税的质量,严防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骗取出口退(免)税。尤其对出口数量(特别是异地收购产品)突增或易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重点企业、重点货物、重点口岸,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更要加大审核力度,不能限于仅仅要求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单证及其信息的简单齐全,即审批办理退(免)税。要拓宽审核范围,进行重点审核。对经审核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出口业务核查表》,全面了解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情况,查清疑点后,方可决定是否予以退(免)税。同时,要引导出口企业杜绝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对不认真审核、失职造成骗税问题发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