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号),本文件自2016.5.30日起废止。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提高出口退税服务效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2年5月起全市范围内推广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现印发《宁波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管理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实行范围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八问八答
3.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直通申报操作说明
4.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直通申报操作指南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宁波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货物退(免)税流程,提高退税服务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促进外贸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优化流程、风险可控”的原则,制订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进销渠道相对稳定、风险度低的货物实行出口退税直通申报,单独流转,优化流程;优先审核,优先审批,优先退库,引导外贸企业对出口退税的货物进行分类申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
第二章 出口退税直通申报范围
第四条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我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总体情况,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合理确定直通申报的范围,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将选择适当的方式将直通申报的范围及有关信息对外予以发布。
第三章 出口退税直通申报流程
第六条 外贸企业按照出口退税直通申报范围,在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自行对其自营出口业务进行分类,将符合直通申报范围的出口退税单独批次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方法见附件四),并以关联号首位加“Z”以及申报表加“(直通申报)”予以区分。外贸企业不能正确进行分类申报的,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出口退税审核审批。
第七条 对符合直通申报条件的出口退税申报,只需提供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退(免)税申报表,免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纸质凭证。企业应将纸质凭证在当月申报期内收齐并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第八条外贸企业利用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对其直通申报数据先进行预审,符合直通申报要求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直通申报。
第四章 出口退税直通申报职责
第九条 出口退税直通申报的初审、复审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初审、复审工作职责设置岗位,建立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初审负责受理符合直通申报条件的出口退税申报,并审核报表的勾稽关系后在“审单情况”栏填具审单情况,同时负责事后定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要求抽查企业留存备查的出口退税单证进行审核;复审负责按照国税发〔2005〕5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在“机审情况”栏填具机审情况。
各岗位应按照《关于明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便函〔2007〕5号)的要求签字并盖章后报市局审批。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直通申报实行优先审核,优先审批,优先退库,应在正式受理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库。
第六第五章 出口退税直通申报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外贸企业资格的暂停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核定并报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的后续监管工作,对已经审核审批的直通申报,建立事后审核抽查机制。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对审核审核中发现异常出口业务的,应暂缓办理该企业尚未审核审批的出口退税申报,待核实有关问题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申报错误较多的企业,可以在一年内,对核定其出口的货物一年内不得进行暂停出口退税直通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后续监管事后审核、日常管理或案件查处中发现外贸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对对暂停其出口的货物暂停两年内出口退税直通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2年5月1日(以2012年出口货物的申报日为准)起实行。
附件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试实行范围
根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对进销渠道相对稳定、风险低的货物出口退税,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确定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试行范围:
一、外贸企业为非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国税发[2006]24号规定情形的出口业务。
二、供货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宁波市大市范围内;
(二)税务机关认定的行业为制造业;
(三)不是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
(四)纳税信用等级非C级、D级。
三、出口货物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宁波海关下属各海关出口离境货物;
(二)应是供货企业自产货物;
(三)出口退税审核无W级、E级疑点(疑点代码“1450”除外)的货物;
(四)是该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必须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将直通申报的范围及有关信息对外予以公告发布。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不同逐步对从浙江省内收购并在周边口岸出口,不同类别的的外贸企业传统商品,逐步扩大直通申报的范围。
附件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八问八答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是国税机关为了进一步优化退税流程,加快退税速度,支持外向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而实施的一项出口退税管理措施。
一、什么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
答: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是旨在引导外贸企业对出口
货物进行的出口退税分类申报。,对进销渠道相对稳定、风险度低的出口退税实行直通申报,单独流转,优先审核,优先审批,优先退库。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有何意义?
答: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是国税部门优化退税服务,提高高
出口退税管理效率的重要措施。既能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使出口退税申报更加通畅,又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出口行为,促进我市外贸出口持续健康发展。
三、如何进行直通申报?
答:外贸企业按照直通申报范围,在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自行对出口业务进行分类。将符合直通申报范围的出口货物单独进行出口退税申报,申报关联号以首位加“Z”和申报表加“(直通申报)”区分。
四、直通申报退税单证有何要求?
答:对符合直通申报的,只提供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申报表,免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纸质凭证。纸质凭证应在当月申报期内收齐并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五、直通申报退税时间是否缩短?
答:直通申报实行优先审核,优先审批,优先退库,正常情况下,正式受理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库。
六、哪些企业可以进行直通申报?
答:外贸企业为非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规定情形的出口业务。
七、哪些出口业务可以进行直通申报?
答:(一)供货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宁波市大市范围内;
2、.税务机关认定的行业为制造业;
3、.不是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
4、.纳税信用等级非C级、D级。
(二)出口货物符合以下条件:
1、.从宁波海关下属各海关出口离境货物;
2、.应是供货企业自产货物;
3、.出口退税审核无W级、E级疑点(疑点代码“1450”除外)的货物;
4、.是该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
八、企业如何知道直通申报范围及有关信息?
答:税务机关根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总体情况,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合理确定直通申报的范围,并选择适当的方式将直通申报的范围及有关信息对外予以公告。企业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查询各类信息。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必须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将直通申报的范围及有关信息对外予以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对从浙江省内收购并在周边口岸出口的外贸企业传统商品,扩对不同口岸出口,不同类别的外贸商品,逐步扩大直通申报的范围。
附件3: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直通申报操作说明
第1章.概述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要求,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了调整。本次系统调整涉及以下内容:
一、系统参数设置
1、业务代码设置
2、关联号规则设置
•业务涉及口岸代码设置
二、菜单调整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
2、外贸企业退税审批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调整
1、外贸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非总局关注企业。
2、出口海关关别为宁波本地海关。
3、供货企业为本地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并且非关注企业。
4、供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非C级和D级企业。
5、出口商品为非关注商品。
6、进货凭证非(涉嫌)虚开增值税认证发票。
四、退税审批
第2章.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9.40 SP1操作说明
2.1系统参数设置
2.1.1业务代码设置
点击菜单“系统维护”-> “标准代码维护”-> “退税直通代码”,在系统中增加配置项目,设置退税直通业务代码,4位。
如:0001 退税直通
可以根据后续要求设置相应的标志。系统可以在此基础之上扩充相应的业务。
2.1.2关联号规则设置
根据需求,针对退税直通业务,通过设定特殊的关联号编码规则来实现。
综合考虑系统的通用性以及灵活性,在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参数设置,可以根据管理要求设置相应的编码规则。
包括以下设定项目:
1. 关联号长度
应小于系统默认长度,在默认范围内可以自由设定。
2. 关联号固定位数
设定关联号固定位数,用以区分业务类型。
3. 关联号固定位数规则
设定规则,符合规则为退税直通业务。
4. 有效标志
设定为1为有效。
5. 业务代码
该字段为扩展应用字段,考虑到后续其他业务可能会与退税直通类似,设定位数为4位编码,编码规则在系统中重新设定,0001 退税直通。
6. 设置时间
7. 设置人员
8. 说明
9. 起始时间
10. 截止时间
2.1.3业务涉及口岸代码设置
在系统中设置业务涉及口岸代码,在列表中列出的口岸代码出口货物可以享受政策。
1. 口岸代码
2. 口岸名称
3. 业务代码
4. 业务名称
5. 备注
点击菜单“系统维护”->“标准代码维护”->“出口口岸码”。
2.2菜单调整
2.2.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
2.2.1.1退税直通申报预审
点击菜单“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 “退税管理”->“退税直通业务审核”->“退税直通申报预审”。
2.2.1.2退税直通申报数据提交审核环节
点击菜单“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 “退税管理”->“退税直通业务审核”->“退税直通申报数据提交审核环节”。
注意:若读入了直通业务数据,无法在普通业务退税申报中将数据提交至审核环节,如下图。同样的,如果该企业有普通业务在审核区中,直通业务的数据也将无法被提交到审核环节。由于直通业务具有优先性,当遇到无法提交到审核环节时,建议操作人员把该企业普通业务撤回申报环节,先对直通业务进行审核,当直通业务数据确认历史库后,再进行普通业务审核。
2.2.1.3退税直通申报审核向导
点击菜单“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 “退税管理”->“退税直通业务审核”->“退税直通申报审核向导”。
注:提交后的直通业务数据无法在普通退税审核中进行审核,直通业务数据只能用直通审核向导进行审核。
2.2.1.4退税直通审核区数据查询
点击菜单“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 “退税管理”->“退税直通业务审核”->“退税直通审核区数据查询”。
2.2.1.5退税直通审核环节申报明细数据查询
点击菜单“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 “退税管理”->“退税直通业务审核”->“退税直通审核环节申报明细数据查询”。
2.2.1.6退税直通数据交接日志审核说明
点击菜单“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 “退税管理”->“退税直通业务审核”->“退税直通数据交接日志审核说明”。
2.2.1.7退税直通审核数据退回申报环节
点击菜单“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 “退税管理”->“退税直通业务审核”->“直通审核数据退回申报环节”。
注:直通业务中提交审核环节数据,不能在普通业务的“审核数据退回申报环节”中撤回,提示“没有符合条件的审核数据”。
2.2.1.8退税直通数据交接日志查询
点击菜单“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 “退税管理”->“退税直通业务审核”->“退税直通数据交接日志查询”。
2.2.1.9退税直通审核结果综合信息
点击菜单“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 “退税管理”->“退税直通业务审核”->“退税直通审核结果综合信息”->“退税直通审核结果综合信息签批”。
注意:直通业务是独立签批、独立审批的。当数据进入签批环节,也就是数据被确认进历史库后,该企业就可以继续审核普通业务了。
2.2.2外贸企业退税审批
2.2.2.1退税直通外贸企业退税审批
点击菜单“退税审批”->“领导审批”->“退税直通业务退税审批”->“退税直通外贸企业退税审批”。
2.2.2.2退税直通外贸企业退税批量审批
点击菜单“退税审批”->“领导审批”->“退税直通业务退税审批”->“退税直通外贸企业退税批量审批”。
2.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调整
根据业务需求,在原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基础之上增加以下审核项目:
2.3.1外贸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非总局关注企业
增加对企业自身情况审核,企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中必须为外贸企业,并且是一般纳税人,并且不在总局关注企业范围内。
如果申报企业不符合条件,系统提示相应的审核疑点:
(1)企业非一般纳税人,不能开展退税直通业务;
疑点级别为E,退回企业。
(2)企业是总局关注企业,不能开展退税直通业务;
疑点级别为E,退回企业。
2.3.2出口海关关别为宁波本地海关
审核企业出口明细数据时,在原有审核基础之上增加以下审核项目:
(1)判断出口口岸是否在系统设置相关口岸,并且业务代码为退税直通业务。
疑点级别为E,退回企业。
2.3.3 供货企业为本地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并且非总局关注企业。
2.3.4供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非C级和D级企业。
审核企业进货数据中进货凭证,根据供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系统中供货企业信息进行核对
(1)如果在供货企业信息中不存在,提示“供方非本地制造业企业”;
疑点级别为E,退回企业。
(2)如果供货企业信息中供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C或D,提示“供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C或D”,点级别为E,退回企业。
2.4退税审批
单独增加“退税直通业务退税审批”,进入操作后,系统内部全部数据为通过审核的退税直通数据,系统根据设定关联号规则组织数据。
附件4: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直通申报操作指南
本操作说明适用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1.1版”中退税直通业务申报的操作指导,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 退税直通数据采集;
2. 直通申报数据检查;
3. 生成预申报数据;
4. 预审信息处理;
5. 确认正式申报数据;
6. 查询并打印直通明细;
7. 采集并打印直通汇总;
8. 生成正式申报数据。
以上操作,也可参照向导中退税直通申报向导完成。
第1章.退税直通申报流程
1.1退税直通数据采集
菜单:基础数据采集-出口退税直通申报-出口明细直通申报录入/进货明细直通申报录入
录入时,直通业务的关联号要求与普通业务的关联号录入规则区分开,直通业务的关联号前几位需要存在于“系统维护->代码维护->业务代码库”,以满足直通业务对关联号的特定要求。
1.2外部数据采集
用户除手工录入直通业务数据外,也可以通过系统提供的“外部数据采集”功能来读入电子口岸报关单数据,进行相应处理后形成可用户退税直通申报的数据。
该功能企业用户可自选使用。
1、菜单: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读入(可通过此功能读入外部数据)
2、菜单: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查询与确认(确认外部读入数据)
3、菜单: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查询与确认
关联业务表新增加了“09出口明细直通申报表”和“10出口进货明细直通申请表”,如本次确认的数据为直通数据则选择“10出口进货明细直通申请表”。
注意:关联“直通业务业务表”时,报关单号前2位必须满足 直通业务规则(出口关别代码)设置(可自行修改此代码)
3、菜单:系统维护-代码维护-业务代码库
4、数据确认:到对应直通业务表时,关联号自动处理为“业务代码+申报年月后4位+流水号”(如当前申报年月为201203,则直通关联号为Z120300001)
5、数据确认:当前的“报关单号”数据,已数据确认到对应的明细表中后,如果该“报关单号”又再次被数据确认到“同一个”明细表中(不论是直通业务还是 普通业务),都会提示“数据覆盖”
注意:如果该“报关单号”在“普通”明细表中存在,又再次数据确认到同样的 “直通业务”明细表中时,会提示覆盖,并把原“普通”明细表中存在数据删除。
1.3直通申报数据检查
菜单:数据加工处理-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换汇成本检查/预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
同普通业务申报,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换汇成本检查、预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换汇成本检查、预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视需要执行。
1.4生成预申报数据
菜单:数据加工处理-生成预申报数据
生成预申报时,直通业务需要和普通业务分开申报,且批次不同。
1.5预审信息处理
菜单:预审反馈处理-退税申报预审信息接收/退税申报预审信息读入/退税预审信息处理
操作同普通业务申报。
1.6确认正式申报数据
菜单:预审反馈处理-确认正式申报数据
操作同普通业务申报。
1.7查询并打印直通明细
菜单: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出口明细申报数据查询/进货明细申报数据查询
针对直通业务,进货/出口明细报表新增退税直通申报数据打印。
1.8采集并打印直通汇总
菜单: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退税汇总申报表录入
针对直通业务,退税汇总申报表新增退税直通申报数据打印。
1.9生成正式申报数据
菜单:退税正式申报->生成正式申报数据
操作流程同普通业务申报流程。
第2章.操作注意事项
1、直通业务的关联号使用
申报直通业务时需要使用大写字母Z开头的关联号,系统以此区别普通业务与直通业务。例如Z120200001
2、直通业务采集
申报系统中有退税直通业务的独立采集菜单,用户在填报直通业务需要使用该菜单进行数据录入,不得与普通业务数据菜单混淆。
3、直通业务申报
直通业务与普通业务需要以不同的申报批次分别独立申报,不得混合申报。当本次申报数据即含有直通业务又含有普通业务时,系统将无法生成申报数据并给予用户系统提示。
4、直通业务的正式申报文件命名
为了区别直通业务和普通业务的正式申报,直通业务生成正式申报(远程)文件时,文件名格式定义为“企业代码_HZ_申报年月_ZT.ZIP”(如3302999999_HZ_201202_ZT.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