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6〕4号  2006-01-23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宁波实际,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目前外贸企业退税申报时手工填报的《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增加出口企业申明,内容为“此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上述报表由各地自行印刷,一律采用A3纸,格式见附件2,也可以通过市局FTP下载(地址:市局FTP出口退税处出口退税审批表)。企业上报时,必须经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由其授权人签字的,授权书须报市局备案。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列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略)
(编者注:国税发〔2006〕2号文件已刊载在税收信息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