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175号
1997-12-08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4号)规定,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渔用物资,在“九五”前三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农业部渔业局来函,要求对部分急需进口的渔用设备予以免税。经审核,同意对宁波和江苏省远洋渔业公司进口的渔用设备(设备清单见附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并作出后续监管工作。
附件: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清单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4号)规定,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渔用物资,在“九五”前三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农业部渔业局来函,要求对部分急需进口的渔用设备予以免税。经审核,同意对宁波和江苏省远洋渔业公司进口的渔用设备(设备清单见附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并作出后续监管工作。
附件: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清单
抄送: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