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渔业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7号
1997-09-19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4号)的规定,对远洋渔业进口自用的渔用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农业部来函,申请对部分急需进口的渔用设备给予办理免税手续。经审核,同意对中国水产总公司等企业进口的渔用设备(具体单位及设备名称见附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另外,财税字[1997]64号文附件中所列税号84798990重复,其中一个应更正为84799090。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并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清单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4号)的规定,对远洋渔业进口自用的渔用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农业部来函,申请对部分急需进口的渔用设备给予办理免税手续。经审核,同意对中国水产总公司等企业进口的渔用设备(具体单位及设备名称见附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另外,财税字[1997]64号文附件中所列税号84798990重复,其中一个应更正为84799090。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并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清单
抄送;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