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9]第225号  1999-08-02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的精神,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二、以上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号及其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出口 退税 税率 通知 
    抄 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