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含金产品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甬国税发[2006]67号  2006-04-13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通知》第一条及附件中所列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实行免税的,在本《通知》下发后,应要求企业调整纳税申报,并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对《通知》第一条及附件中所列出口货物,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要求企业单独申报并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表》“备注”栏中签具申明“本次申报产品不含黄金、铂金成份,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字样。
   三、各单位应对2005年5月1日以后出口的《通知》第二条中所列“91131000”的出口货物进行一次清理,对其中已经办理退税的予以扣回,并按照“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