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进[2001]100号  2001-02-28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属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生产性集团公司(或总厂)在申报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将其外经贸批准的成员企业(或分厂)名单登记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第3页中。经基层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上报市局审批。对报批后,追加或撤销的成员企业,应相应变更《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第3页的内容,并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见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