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
发明电〔1995〕 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
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精神,制定了《出口
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
抄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沈阳、哈尔滨、武汉、西安、广州、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
〕 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
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特规定如下:
一、1995年 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
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
税款:
(一)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
率为10%。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北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
外), 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
、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
(三)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
(四)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 031号)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本条第“(二)
”、第“(三)”款的货物退税率为6%;
(五)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
得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包括
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
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 003号文件规定的高
税率、贵重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
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
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
理。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格式附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
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
方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
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
货物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
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
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
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
退税专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提供“销售帐”。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凡在1994年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和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有关规
定的“免、抵、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
一律免征本道环节的增值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
13%的税率与本通知第一条列明的税率(简称退税率,下同)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
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
剔除,计入产品成本。剔除后的余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占当期全
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对一个季度内未抵扣完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报经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退税;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下的企
业,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得办理退税。
抵、退税的计算具体步骤及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
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
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若当期(季度末)应纳税额为
负数,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和国税发〔1995〕
012号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
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五、在1994年未按照“抵、免、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含1993年
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
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
划内依本规定第一条列明的退税率审批退税。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
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六、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
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
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七、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的出口退税办法后,国内企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报关购进的货物,不予退税。
八、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如购进的货物当时
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帐转入
内销库存帐。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
九、本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
准。
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受托企业名称(公章) 委托企业名称: No
┏━━━━━━┳━━┳━━┳━━┳━━━━━┳━━━━━━┳━━┳━━━━┓
┃出口商品名称┃计量┃数量┃币别┃ 离岸价格 ┃委托(代理)┃报送┃核消单号┃
┃ ┃单位┃ ┃ ┣━━┳━━┫出口合同号 ┃ ┃ ┃
┃ ┃ ┃ ┃ ┃单价┃总额┃ ┃单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托企业 ┃ 市(地)以上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
┃经办人(章)┃经办人:(章) ┃科(所)长:(章)┃业务负责人:(章) ┃
┃负责人(章)┃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说明:1.编号规则:前两位为年度码,后六位为税务机构或行政区划代码,再后四位
为顺序号。
2.此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委托企业申请办理退税;第二联主管受托企业退
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交受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