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195号  1997-01-25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免税品目。
  1. 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 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 稻    米 税则号列 1006.1090
  4. 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 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 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 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