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89号  1999-12-0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宁波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的货物,除报批在2000年底前继续实行出口货物免税办法的企业外,一律按现行自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具体办法按照甬国税进[1997]264号、甬国税进[1998]186号、甬国税进[1998]271号、甬国税进[1998]39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老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1999年11月30日前如实填报《出口货物税收办法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二),报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后,确定继续免税或退(免)税办法。各局应对当地老外商投资企业情况汇总并填报《出口货物税收办法企业汇总表》(表样见附件三)于12月31日前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

三、经批准继续实行免税办法的企业仍按照财税字[1998]18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实行出口退(免)税办法的企业,应在12月10日前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附送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证书;

   (2)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税部门新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县级税务机关对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申请及附送资料审核无误并加盖公章后,于12月31日前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统一审批、颁发《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证》。

    四、各地应对老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1月1日以前购进但尚未出口销售的进口料件进行认真清理核实。企业应持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有关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一、            本文表格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地按需领用。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略,请查税收信息第28期);

2、出口货物税收办法申请表;

3、出口货物税收办法企业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