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胶合板进口管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财税政字[1996]第4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通知
林业部:
你部上报国务院的林产字〔1995〕51号《林业部关于加强对胶合板进口管理保
护国内生产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务院批转我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办204
5)。经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口胶合板的税收问题。针对进口胶合板已严重冲击国内胶合板工业发展的
现状,1995年5月31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管理问题
的批复》规定:从95年5月31日起,对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包括胶合板)实
行核定额度的管理办法。我部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
发的《关于<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规
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取消对外商投资兴建宾馆饭店及非生产性设施进口装修材
料(包括胶合板)的税收优惠。根据1995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
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从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定区域自用
物资(包括胶合板在内)一律照章征税。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将会有力地打击利用免税胶
合板进行倒卖等非法活动。
二、关于降低原木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问题。1996年调整关税税率方案已充分考虑
了扶植我国胶合板工业发展的需要,胶合板成板税率维持20%未做调整,而制造胶合板
用的板材税率的降幅达到33%~45%。另外,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17%和13%
两档税率,对绝大部分进口货物适用17%的税率;只有少部分适用13%的税率。进口
原木适用13%的进口增值税税率,本身已享受了优惠,因此不宜进一步降低。
林业部:
你部上报国务院的林产字〔1995〕51号《林业部关于加强对胶合板进口管理保
护国内生产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务院批转我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办204
5)。经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协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口胶合板的税收问题。针对进口胶合板已严重冲击国内胶合板工业发展的
现状,1995年5月31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管理问题
的批复》规定:从95年5月31日起,对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包括胶合板)实
行核定额度的管理办法。我部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
发的《关于<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规
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取消对外商投资兴建宾馆饭店及非生产性设施进口装修材
料(包括胶合板)的税收优惠。根据1995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
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从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定区域自用
物资(包括胶合板在内)一律照章征税。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将会有力地打击利用免税胶
合板进行倒卖等非法活动。
二、关于降低原木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问题。1996年调整关税税率方案已充分考虑
了扶植我国胶合板工业发展的需要,胶合板成板税率维持20%未做调整,而制造胶合板
用的板材税率的降幅达到33%~45%。另外,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17%和13%
两档税率,对绝大部分进口货物适用17%的税率;只有少部分适用13%的税率。进口
原木适用13%的进口增值税税率,本身已享受了优惠,因此不宜进一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