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第2号
1996-01-15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请示
》(进出银财发〔1995〕第 242号),要求对该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
税。据了解,经《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0号)的
批准,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可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15号)的规定,对中国进
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纳税劳务,不征收营
业税。
近接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请示
》(进出银财发〔1995〕第 242号),要求对该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
税。据了解,经《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0号)的
批准,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可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15号)的规定,对中国进
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纳税劳务,不征收营
业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进出口银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
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