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两份有关出口商品海关审价文件的通知
商法发[2010]321号
2010-08-16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进出口商会:
鉴于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制度已不再实施,现予废止原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先后于1997年1月6日、2002年3月29日发布的2份文件:《关于印发出口商品海关审价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综函字第21号),《关于调整出口商品海关审价目录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2]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