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中国电子出口总公司等5户企业出口退税权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8号
1996-10-07
全文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检查组对北京地区1994年以来的出口货物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一些外贸企业利用虚假退税凭证申报退税,给国家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失。特别是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安华发展总公司、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中国南不进出口总公司等5户企业发生的骗税业务,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用比实际出口数量、金额虚增10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840万元;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1994年发生的骗税业务涉及税款占其应退税款的87%,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95万元;中国安华发展总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利用被不法分子骗购后虚构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货物名称、金额、税额等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4万元;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无视国家三令五申在出口交易中严禁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有关规定,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2万元;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系“4。20”涉案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出口业务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1万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精神,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严肃税收法纪,根据《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除立即追缴已退税款外,给予上述5户企业停止出口退税权一年的处罚,并已建议外经久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上述5户企业发生骗税业务涉及的已退税款,限期于1996年11月15日前追缴入库,逾期不缴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二、自1996年10月1日起至1997年9月30日止(以报关离境日期为准),停止上述5户企业出口退税权一年。在此期限内,上述5户企业出口、代理出口、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停止退税权期满后,国家税务总局要对这5户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出口退税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检查组对北京地区1994年以来的出口货物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一些外贸企业利用虚假退税凭证申报退税,给国家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失。特别是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安华发展总公司、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中国南不进出口总公司等5户企业发生的骗税业务,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用比实际出口数量、金额虚增10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840万元;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1994年发生的骗税业务涉及税款占其应退税款的87%,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95万元;中国安华发展总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利用被不法分子骗购后虚构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货物名称、金额、税额等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4万元;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无视国家三令五申在出口交易中严禁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有关规定,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2万元;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系“4。20”涉案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出口业务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1万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精神,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严肃税收法纪,根据《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除立即追缴已退税款外,给予上述5户企业停止出口退税权一年的处罚,并已建议外经久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上述5户企业发生骗税业务涉及的已退税款,限期于1996年11月15日前追缴入库,逾期不缴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二、自1996年10月1日起至1997年9月30日止(以报关离境日期为准),停止上述5户企业出口退税权一年。在此期限内,上述5户企业出口、代理出口、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停止退税权期满后,国家税务总局要对这5户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出口退税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武警部部,监察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哈尔滨、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