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9]60号  2009-09-22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10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