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强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
甬国税进[2000]296号
2000-08-18
条款有效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第4,5条废止!
为了正确贯彻出口货物退税政策,本着既保证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经研究决定,现明确或重申以下几个问题:
1、出口企业办税员必须取得《出口退税办税员证》才能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2、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须做到软盘、报表、单证一致,并按规定次序将退税单证配对,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列明关联号,如财务销售帐非本次申报所属期,应在报表备注栏中注明其所属月份。
3、企业申报应力求准确,单证录入差错率不得超过录入总条数2%,否则,顺延至下期予以审核、审批。
4、对从广东潮汕等骗退税敏感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企业应填报《收购潮汕等敏感地区货物一览表》,主动提请税务机关对货源地进行函调。
5、对预审环节出现“海关数据无此报关单号”的疑点,在货物出口3个月以后税务机关受理发函。发函受理时间定为每周五上午。
6、企业应于次月l0日前将正确的《出口货物退税月报表》和《财务指标快报》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